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和减征优惠得以延续,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网站原文),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相关的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

  • 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 10 万元(含本数)的,不缴纳增值税。以 1 个季度为 1 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含本数)的,同样不缴纳增值税。
  • 按次纳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经营者(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取得收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适用起征点标准。
  • 3%征收率减按1%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需特别注意:涉及不动产销售、出租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业务不适用本项减征,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政策适用要点

适用范围

上述优惠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起征点和本项减征政策;一般纳税人如需适用 3% 征收率,应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具体条件。

销售额计算口径

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计税期间内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合计。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如劳务派遣、旅游服务等差额计税业务),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计税期间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销售额的计算包括已开具发票的收入和未开票收入。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以实际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为准,不以是否开票为准。

起征点与减征的适用顺序

起征点和减征优惠是先后适用的关系,不是二者择一:

第一步,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月销售额未达到 10 万元(按季计税未超过 30 万元)的,不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税。

第二步,达到起征点后适用减征。月销售额达到 10 万元的,应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适用 3% 征收率的部分(不含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按 1% 征收率计算。

需要提醒的是:达到起征点后是对全部销售额计税,不是只对超出 10 万元的部分计税。这一点容易被误解。

准确判断计税期间

以 1 个月为 1 个计税期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计税期间。按季核算的起征点为 30 万元,对于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经营者,按季核算通常更有利。计税期间的选择和变更需符合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建议办理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申报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准确填写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分别填写免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额,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 减征额的计算:适用3%减按1%征收的,应在申报表中填写减征的2%部分,即"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目。
  • 发票开具:享受减按 1% 征收的,发票的征收率栏应与实际适用的征收率一致。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口径请以电子税务局开票系统提示为准,如有疑问建议开票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
  • 留存备查资料:享受免税或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凭证和财务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保定企业如何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针对保定地区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充分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 合理选择计税期间: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经营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季申报,按季核算的起征点为 30 万元,通常更有利于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 准确区分应税项目:不同类型的业务收入适用的税率不同,应准确区分应税项目,避免适用错误税率。特别注意不动产销售、出租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适用 1% 减征优惠。
  • 及时更新税务登记信息: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享受正确的税收优惠。
  • 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建议企业聘请专业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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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说明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发布日期有效,起征点和减征优惠的现行执行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税收政策可能调整,具体申报口径请以电子税务局提示和保定市主管税务机关最新要求为准。如需确认您的具体情况,可致电 134-7223-3126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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